当前位置:教师资格证 > 政策法规 > 正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9/202211/t20221111_984530.html

相关文章

学前教育法

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前儿童第三章 幼 儿 园第四章 教 职 工第五章 保育教育第六章 投入保障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语用〔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高等学校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

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厅〔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台办、外办(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台办、外办(港澳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